WTEF品段位审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目的)本规定依据世界跆拳道教育联合会(以下简称“WTEF”)的跆拳道升品•段审查
       及运营相关事项,目的是使审查管理的体系化和标准化。有利于促进跆拳道教育事业
       的普及和推广。
 
第2条(适用范围)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如下: 
1.世界跆拳道教育联合会所属的协会的道馆或团体中的指导的师范和修习者。
2.非世界跆拳道教育联合会所属的团体里,持有公认段证的师范和修习者。
3.类似跆拳道团体颁发的段证持有者,确定遵守WTEF规定,及赞同其章程并愿取得WTEF
  段证者。
4.在居住国外以外的第三国应考时,在该地修习及滞留时间超过半年的应考者。
第二章 审查
 
第3条(用语的定义)本规定使用的用语如下:
 
1.“审查”是指跆拳道修炼者为了取得WTEF品•段资格而进行的评价过程。
    2.“实施审查”是指直接进行升品•段应考者相关业务和技术及理论审查。
    3.“品”是指对未满15周岁的修炼者赋予的跆拳道资格。
    4.“段”是指对满15周岁的修炼者赋予的跆拳道资格。
5.“名誉段”是指对跆拳道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士授予的段位。
6.“追授段”是指对跆拳道功劳极大的跆拳道高段者去世时授予的段位。
7.“跆拳道师范”是指跆拳道四段以上并接受WTEF所规定的培训获得师范(指导者、教
    练员)资格者。
 
第4条(审查区分和科目)
 
1. 跆拳道审查区分如下:
① 升品审查
② 升段审查
③ 特别升段审查
④ 名誉段审查
⑤ 追授段审查
2. 跆拳道审查科目有技术、理论、面试、贡献。(审查科目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5条(审查费用)
 
1. 可对升品•段应考者收取审查费。
2. 审查费可分以下内容:
① 发证费包含报名费及发证时相关的行政费、资料费、管理费等直接经费和广告、研发
   等间接费用。
② 实施审查费包含升品•段审查场地使用费、人工费、器材费、行政等直接费用和实施审
 
       查管理时发生的一切间接费用。
3. 被授权机关或团体应根据第2项2号规定取得WTEF认可。
4. 可根据各个国家的实情规定审查费用。
 
第6条(品•段位等级应考资格)
 
1. 跆拳道品•段位等级可分以下内容:
① 品位等级:一品至四品
② 段位等级:一段至九段
2. 升品•段资格可根据年限•年龄及补充教育等标准规定应考资格。
3. 对WTEF及跆拳道发展做出卓越贡献者可根据国内外跆拳道普及政策赋予应考者特例。
4. 第2项和第3项应考资格及特例另行规定。
 
第7条(应考限制)被受处罚且处罚时间未满者。
 
第8条(实施审查)
 
1. WTEF每年都应制定各区域定期审查计划。
2. 事实审查团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 被授予审查权的机关及跆拳道团体应制定年度审查计划并向WTEF报告后实施。
② 为实施升品•段审查,应有指定的审查场地并具备一切审查相关设施。
③ 应遵守品•段审查时的审查科目。
④ 为了进行公证合理的审查评价,应遵守审查评价标准。
⑤ 应组成实施审查所必要的监督员、审查委员、执行人员、医务人员等,进行审查。
⑥ 审查委员、执行委员、应考者应穿着指定服装。
⑦ 审查时应准备应考者的安全措施。
⑧ 应遵守升品•段审查仪式。
3. 除升品•段审查之外,升级审查可由具备师范资格者进行。(具体要求相见相关规定)
 
第三章  权限及义务
 
第9条(权限•授权)
    世界跆拳道教育联合会审查品•段,是自愿加入并认可本会相关章程及审查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所以关于WTEF品•段审查,本会是具有审查承认、审查委任、审查执行、审查监督、定品•段级别、颁发品•段证及执行惩罚权的最高机关。
 
1. 升品•段审查相关权限属于WTEF。
2. WTEF有权将升品•段审查相关权限的部分权限授予协会,也可直接授权给运营跆拳道  
       团体或跆拳道馆具有资格的师范。
① 被授予实施升品•段审查的跆拳道团体应与WTEF签署授权合约。
② 被授权实施升品•段审查的跆拳道团体具有审查实施时的相应权限。
③ 将实施升品•段审查的权限授予跆拳道团体时,不允许其它跆拳道团体或运营跆拳道馆
   的师范实施审查。
④ 被授予升品•段审查权的跆拳道团体不能因对会员的警告等理由来限制修炼者审查申
   请。
⑤ 被授予实施升品•段审查权和义务的跆拳道团体对第三方(团体)授予实施审查权或停
   止或取消实施审查权时,应经过WTEF的许可。
3. 被授权的跆拳道团体被判断为组织力薄弱时,WTEF可授权给其它跆拳道团体实施升品
       •段审查。
4. 有权实施审查团体被取消或停止实施审查时,由WTEF或其他WTEF指定的团体实施升
       品•段审查。
5. 第2项相关的详细事项另行规定。
 
第10条(责任和义务)
 
1. WTEF对升品•段审查负责。
2. 被授予实施升品•段审查的团体对所授权事项负责。
3. WTEF和被授予实施升品•段审查的协会、跆拳道团体、师范、应考者应遵守审查
   相关规定。
4. 为确保升品•段审查顺利进行WTEF应支援并协助被授权实施升品•段审查的团体。
5. 为确保升品•段审查的公正性、运营有效性,WTEF应对监督员和审查委员进行必要的
   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授予相应证书资质。
6. 各协会主席、团队负责人要忠实履行审查业务执行中的各项业务。
7. 第2项至第4项相关详细事项另行规定。
 
第11条(取消升品•段审查权等)
 
1. 在以下情况下可停止或取消升品•段审查权:
① 做出妨碍WTEF或被授权团体的业务或损坏跆拳道形象的行为时。
② 因委员之间发生矛盾等纷争被判定为无法实施升品•段审查时。
③ 违反审查规定及升品•段授权合约时。
④ 被授权单位在未经过WTEF许可授予第三方(团体)实施升品•段审查时。
⑤ 因组织力薄弱等原因被判断为无法实施升品•段审查时。
2. 被授权团体在第三方团体符合上述1号条件的情况下仍不采取相应行政措施时,WTEF
       有权直接停止或取消。
 
第四章 品•段证颁发等
 
第12条(品•段证颁发)
 
1. 根据审查规定,通过审议委员会的审议之后,给升品•段审查合格者颁发品•段证。
2. 以“WTEF名誉会长、会长”的名义颁发品•段证,也可根据授权团体的特性,与被授
   权团体主席共同的名义颁发。
3. 除品•段证外也可颁发名誉段和追授段。
4. 因因遗失品•段证,申请要求再次颁发者,可再次补颁发。
 
第13条 (取消品•段证等)
 
1. 在以下情况下可取消品•段证。
① 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品•段证时。
② 损坏跆拳道和WTEF名誉时。
2. 根据上述第1项取消其资格时,应给予当事者做出说明的机会。
3. 当时只放弃说明或赏罚委员会判断其说明事由不正当时,取消其资格。
 
第14条 (其他行政事项)
 
1. 品•段证申请等行政程序应按照WTEF规定的文件及格式填写。
2. 品•段证审查相关的网上行政处理应根据WTEF信息处理准则进行。
3. 品•段证审查相关的其它行政事项另行规定。
 
第五章 各种委员会
 
第15条(审查委员会)
 
1. 为公证有效地执行品•段审查业务,组成审查委员会。
2. 审查委员会可分为低段者审查委员会和高段者审查委员会。
3. 被授权实施品•段审查的协会及跆拳道团体组成审查委员会之后应向WTEF报告。
4. 为辅助第1项中审查委员会的业务,可配备审查执行人员。
5. 以上第2款当WTEF升品•段审查推荐者被各协会主席确定时开始适用。



6. 审查委员的组成及运营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16条 (审议委员会)
 
1. 颁发品•段证时,为了对升品•段审查执行的审查结果进行最终审议,组成以下审议委
       员会。
① 国内审议委员会
② 国外审议委员会
2. 审议委员会的组成及运营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17条(赏罚委员会)
 
1. 为了审议、议决升品•段审查相关的奖赏和处罚事项组成赏罚委员会。
2. 对赏罚委员会的组成及运营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18条(监督员)
 
1. 为确保公正的升品•段审查管理配备监督员。
2. 对监督员的组成及运营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09.2)
 
第1条(执行日)本规定自运营理事会公示之日起执行。
 
审查细则
 
第1条(目的)本规则规定相关实施品•段审查的一切事项的准则和程序,目的是更有效地管
              理升品•段审查业务。
 
第2条(使用范围)除升品•段审查的相关规定或其他另行规定的规则外,适用本规定。
 
第3条(审查区分)
 
1. 审查规定第4条第1项中的审查区分有以下内容。
① 升品审查:对未满15周岁的修炼者进行的审查。但是4品的应考者应为满18周岁者。
② 升段审查:对满15周岁的修炼者进行的审查。
③ 特别升段审查:残疾人审查、跃段审查及依据政策的升段审查。
④ 名誉段审查:是指对跆拳道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士授予段位的审查。(其标准如表一)
⑤ 推荐段审查:是指对跆拳道功劳极大的跆拳道高段者去世时授予段位的审查。
2.对上述第1项③号中特别升段审查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4条(审查科目)
 
1. 审查规定第4条第2项可分为以下内容实施。
① 技术审查分为品势、对练、击破、特技、基础技术。
② 理论审查有笔答和论文。
③ 对6段以上应考者可进行面试审查。
2. 各品•段审查科目不同,科目如表2.
3. 有必要时可以设定新的审查科目并相应调整后实施。
 
第5条(审查费用)
 
1. WTEF按照审查规定第5条第2项,收取发证手续费。
2. 在以下情况下收取执行手续费。
① WTEF亲自执行升品•段审查时。
② 被WTEF授权实施审查的团体或师范执行时。
③ 除①②外,被授权实施审查的团体执行时。
3. 执行手续依据审查规定第5条第2项2号计算费用并收取。
4. 上述第1项和第3项的费用可根据物价上升率及原价调查,调整审查手续费。
5. 被授权的机关及跆拳道团体和应考者应按照规定程序交纳审查费。
6. 在以下情况下可减免审查费。
① 经济贫穷国家
② 未建交国家等尚未普及地区及国家
③ 受到严重灾难的地区及国家
④ 其他,需要完全免除或减免的地区及国家
 
第6条(应考资格)
 
1. 依据审查规定第6条第2项,升品•段年限及年龄的应考标准如表3.
2. 审查规定第3条3号外,4品的应考者应是满18周岁者。
3. 上述第1项除外,通过补充教育课确定其应应考格,补充教育的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4. 在应考者国籍之外的第三国应考时,应在应考国家修炼时间慢6个月以上才可考试。
5. 具有4段以上师范资格者,可推荐所持有段之下的升品•段应考者参加审查。
 
第7条(资格特例)
 
1. 依据审查规定第6条第3项,将应试考特例规定如下:
① 对跆拳道有功劳者,7段以下的,年限及年龄资格标准可给与缩短年限的特惠。适用
   标准如表4.
② 在大学(跆拳道学科、跆拳道专业)跆拳道专业的学生,专科学校(包括3年制)的
       在校生可于给予3段,4年制大学本科在校生给予4段的应考资格。但不允许越段。
③ 需越段审查或其它资格特例时,须通过审议委员会的审议才可赋予其应考资格。
 
第8条(授权团体的指定及签约)
 
1. 依据审查规定第9条第2项,指定升品•段授权团体时应事先确定授权范围,并签订授
       权合约。
① 国家协会认为本国内某跆拳道团体及跆拳道馆的组织力较强,可较好实施升品•段审查
   时,可指定为授权团体。
② 上述①外,国家协会若判断其组织力较弱时,可授权给其他跆拳道团体,实施升品•
   段审查。
③ 原则上授权实施升品•段审查时只允许至跆拳道5段,可根据授权团体的特性调整升品
   •段授权范围。
2. 制定升品•段授权团体由审议委员会审议•议决。
3. 升品•段授权的相关合约书另行规定。
 
第9条(被授权团体的权限和义务)
 
1. 被授权实施升品•段审查团体的权限如下:
① 有权组成实施升品•段审查的审查委员会并进行审查评价。
② 依据审查规定第9条第2项5号,有权授权实施升品•段审查。
③ 依据审查规定第11条第1项,可终止或取消授权。
2. 被授权团体的义务如下:
① 被授权团体每年应在12月31日之前向WTEF报告组成的审查委员和年审查计划。
② 应在15日之内向WTEF报告所实施升品•段审查的考试人员名单(表5)和审查结果。
③ 对实施升品•段审查相关的一切事项负责。
 
第10条(审查实施)
 
1.WTEF、被授权审查机关及跆拳道团体应组成审查委员会之后实施审查。
① 若无法组成审查委员时,应邀请WTEF审查委员或监督员实施审查。
② 对跆拳道4品至3段应考者进行技术审查为原则,4段、5段进行技术和笔试审查,6
   段以上进行技术和论文审查。
③ 跆拳道6段以上的审查应在WTEF总部实施,国外跆拳道7段以下升品•段审查印在WTEF
   总部的管理下在当地实施。但在国外居住者,跆拳道8段以上审查应在WTEF总部实施。
2. 对于上述第1项3号定期审查,有一科不及格时,可进行一次补考,免交该次补考费,
       但随时审查除外。
3. 实施残疾人审查、越段审查及依据政策判断的特别审查的详细内容另行规定。
4. 上述第1项第2号的笔答、论文审查实施另行规定。理论审查以论文(汉、韩、英、
       法、德语)代替。论文内容要达到A4纸10张以上与升段审查申请书一起交出。
5. 审查实施应公正,不得损害应考者利益。
 
第11条(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及运营)
 
1. 审查规定第15条第3项的资格条件如下:
① 审查委员必须是WTEF高段者审查委员或接受WTEF审查委员培训课程者。
② 低段者审查委员会由跆拳道6段以上的审查委员组成。
③ 高段者审查委员会由跆拳道8段以上的审查委员组成。
2. 高段者审查委员由WTEF会长或名誉会长任命,低段者审查委员由被授权升品•段审查
       团体的团长任命。
3. 低段者审查委员会实施5段以下跆拳道升品•段审查。
4. 高段者审查委员会实施6段以上跆拳道升品•段审查。
5. 上述第2项、第3项审查委员会的运营办法如下:
① 按照审查科目,由3人或5人组成审查委员会,可根据应考者及审查特性,选任审查
   委员。
② 上述1号外,审查实施团体可自行组成审查执行人员。
 
第12条(审议委员会的组成及运营)
 
1. 根据审查规定第16条第1项设立并运营审议委员会。
2. 审议委员会的人数定在10人以内,由会长委任。
3. 可为审议•议决升品•段审查结果,设立审议委员会。
4. 审议委员会运营相关事项应依据WTEF特别委员会所规定的审议委员会规定。
 
 
第13条(赏罚委员会的组成及运营)
 
1. 依据审查规定第17条第1项,设立运营赏罚委员会。
2. 赏罚委员会由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3人,10个以下的委员组成,由会长委托。
3. 依据审查规定第17条第1项,有必要时成赏罚委员会。
4. 赏罚委员会运营相关事项应依据WTEF特别委员会所规定的赏罚委员会规定。
 
第14条(监督员的组成及运营)
 
1. 依据审查规定第19条第1项组成并运营监督员。
2. 监督员由WTEF会长委任。但有必要时,由被授权团体会长推荐,WTEF会长委任。
3. WTEF可派遣升品•段审查监督员。
4. 监督员运营相关实行另行规定。
 
第15条(审查评价)
 
     1. 审查规定第8条第2项4号的审查评价标准及要领如下:
     ① 各审查科目评价标准如表6。
     ② 技术审查的评价标准依据WTEF规定的动作基准。
     ③ 技术审查评价标准及要领如表7。
     ④ 笔试审查评价是在20各试题中答出12各以上的正确答案时,才可视为及格。
     ⑤ 论文审查评价标准如表8。
     ⑥ 面试审查时评价跆拳道活动经历及功劳等事项。
     ⑦ 审查科目中有1科不及格,就以不及格处理。
     2. 各审查科目得分如表9。
     3. 审查评价的审查结果表如表10。
 
第16条(审查场地)
 
     1. 依据审查规定第8条第2项2号审查场地的一切设施如下:
     ① 技术审查场地的最小面积应为宽15m×长12m(180m²=约55坪)。
     ② 品势审查场地的面积一次1人为20m²(约6坪),3人60m²(月18坪),5人90m²(约
        30坪),9人170m²(约54坪)。
     ③ 对练审查场地的面积以2人为基准宽8m×长8m。
     ④ 击破和特技审查场地的面积应确保每人15m²(约6坪)。
     ⑤ 为了顺利进行审查,每审查科目应有33m²(约10坪)的等待空间。
     ⑥ 为确保安全,技术审查场地的地面应铺有弹力的木地板或橡皮垫。
     ⑦ 为确保应试者应考权,场地应具备消防设施及防灾设施。
     2. 审查场地的布置及平面图如表11.
 
第17条(服装)
 
     1.依据规定第8条第2项6号对服装的规定如下:
     ① 应考者应穿带WTEF指定的跆拳道服和腰带。(表12)
     ② 升品审查应考者应穿着品道服。但4品应考者可穿着段道服。
     ③ 升段审查应考者穿着段道服。
     ④ 不能携带道服以外的附属物(鞋、帽子、手表、戒指、项链、耳钉、脚链等)。
     ⑤ 不能穿着道服以外的服装。但是女性应考者可穿白色衬衫。
     ⑥ 审查委员和执行委员应穿着指定服装。
     ⑦ 应考者道服附着物的允许范围如表13.
 
第18条(安全措施)依据审查规定第8条第2项7号,规定安全措施。
  
     1. 实施升品•段审查时应配备医生或护士。
     2. 应对实施升品•段审查的应考者和审查委员、执行委员进行安全教育。
     3. 实施升品•段的团体应给应考者参加伤害保险。
     4. 进行对练审查时,实施升品•段审查团体应使应考者穿戴安全用具(护头、护身、护
        裆等)后,进行审查。
 
第19条(行政事务等)
 
     1. 依据审查规定第14条第3项,规定其他行政事务。
     2. 升品•段应考者应提交一下申请资料:
     ① 审查申请书1份(表14)。
     ② 1品(段)应考者需提交该国家居民登记簿原件。
     ③ 照片(证明照)1张。
     ④ 残疾人需要提交残疾证明资料1份。
     ⑤ 8,9段应考者需提交跆拳道活动经历及简历各1份。
     3. 网上报名时,确认上述第2项申请资料之后,通过WTEF网站申请。
     4. 上述第2项提交资料外,需要补充教育等应考资格时,应提交接受补充教育的证明资
        料。
     5. “名誉段”申请者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 “名誉段”邀请书1份。
     ② 简历及功绩调查书。
     6. 升品•段应考者在所在国籍之外的第三国应考时,应选提交择以下相应证明文件。
     ① 在校(在职)证明书、出入境证明书、外国人居住证明书中1份。
     ② 军人应提交服军役证明书。
     ③ 各国大使馆入境证明。
     ④ 其它以审查日为基准在第三国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证明。
     7. 变更人事资料时,应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① 记录变更人事资料的居民登记簿原本或户口簿原本。
     ② 变更人事资料的法定文件或公证书。
     ③ WTEF发行的品(段)证原本或记录人事资料的证明书(护照、居民登记簿原本、医
        疗保险证、居民身份证等)。
     ④ 其它对变更资料的认定书。
     8. 符合应试资格特列情况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竞技成绩特例者应提交各国家跆拳道协会会长或主管机关发行的认证书。
     ② 功劳业绩特例者应提交证明其功劳的政府机关的认证书。

























表14 审查申请书